(中国通信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分修订,2007年12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信息通信科技创新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国信息通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由中国通信学会设立,面向全国信息通信科研、教育、生产、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奖项。其奖励对象是对推动我国信息通信技术进步、提高信息通信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主要是信息通信领域的科学理论、科技管理、技术研发、工程应用、信息服务、业务创新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一)对信息通信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开创性、指导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在重大设备与系统研制、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技术,经实际应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究成果。
(四)独立开发,并已在信息通信领域的设备研发、技术改造、网络运营与管理等有形载体上获得应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软件成果。
(五)在信息通信服务领域,推动网络演进、优化网络结构、强化网络管理、扩展通信网络服务范围、创新优质业务品牌、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实用成果。
(六)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信息通信领域优秀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读物。
(七)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内,能及时、准确和形式多样化的传递信息,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创新性,优质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网站。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前景和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三个奖励等级,分别授予一等、二等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及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视当年的具体情况酌定。
第七条 每年获奖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30%。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 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可参加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四章 申报(推荐)途径及条件
第九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报或推荐:
(一)中央直属电信运营企业、科研、教学及其它单位,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向中国通信学会申报;
(二)其它单位向所在地通信学会申报,经过各省、区、市通信学会组织专家初审后,择优向中国通信学会推荐;
(三)经两院院士或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二人向中国通信学会推荐;
(四)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设奖单位向中国通信学会推荐。
第十条 申报(推荐)项目的条件
(一)科学理论类项目须在国内外同领域权威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并由三名资深同行专家推荐。
(二)应用技术类项目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鉴定,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三)科技著作类项目应正式出版、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学生使用);有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单位只能有一名专家参与推荐。
(四)通信软件类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应用证明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决策软科学类项目应被相关决策部门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联合推荐。若有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项目负责单位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通信学会设“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简称评委)若干名。“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评委由中国通信学会聘任,总数不少于11名。
第十五条 中国通信学会建立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通信界知名专家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基础的专家库。每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六条 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奖励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评委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委为被评项目完成人时,须回避与评审其完成项目有关的评议。
第六章 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九条 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采用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推荐)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组织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日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否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评审资格。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奖励办组织评审组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包括:该项目在本专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能否获奖及等级等。
(三)“评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重点评定拟授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评审会首先听取主审专家对项目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可通知申报单位到会接受评委的质疑;评委按获奖条件进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奖项目须得到投票评委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中国通信学会核准评审结果,在中国通信学会等网站上发布授奖公示,在20天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时处理异议并改进工作。于年底前要在中国通信学会网站上发布获奖公告,并负责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七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参加实质性工作的;
(二)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疑难问题,并作出相对独立贡献的;
(三)新技术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重要技术难点的;
(四)在科技著作中署名的编著(作)者。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作出贡献的人员。
局级以上(含局级)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评奖,但要在推荐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需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责任编辑确实参加了著作的编著工作,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著作的主要完成人参加推荐奖励,但需责任编辑本人出具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在著作中所做的独立贡献,并经作者签字认可、并附出版社审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也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可获奖励证书;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结束后,“奖励办”在中国通信学会网站上发布受理项目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若有争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分为实质性争议与非实质性争议。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争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部门应予协助。争议妥善解决后,可参加评审。否则,取消有争议项目的当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争议一般由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指定日期内争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按新项目重新推荐评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推荐部门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并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委会”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或处分,并在两年内不准申报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推荐“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应当是近三年内的成果,过期项目不属申报(推荐)奖励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向国家奖励办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在“奖励办”收到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下达的推荐项目指标后,由“奖励办”按照公示获奖项目顺序报请部科技司核准后,发文通知推荐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奖励办要求上报。若其中含有国家不受理的项目类别,则删除,后面的项目依次递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