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2007年12月25日中国通信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通信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组织工作的机构。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发现并培养学会活动积极分子,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促进通信科学技术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主要任务

  1、负责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工作;

  2、与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提出工作委员会设置意见;

  3、负责审定各工作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与相关委员会协商,酝酿每届工作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

  4、指导地方学会组织工作的开展,宣传并交流工作经验;

  5、负责地方通信学会发展的高级会员的核准和普通会员的备案工作;审批学会总部发展的高级会员,组织会士遴选工作。

  6、组织提出表彰各级学会组织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7、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组织

  1、组织工作委员会由10人左右组成,具体人选由上一届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经委员所在单位认可后,由学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换届时保留上届委员三分之二,补选三分之一。

  2、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一般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

  3、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会会员工作部,设秘书一至二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有关组织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五条:本条例经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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