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5日中国通信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通信学会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是学会负责信息通信科学技术普及与教育(以下简称科普与教育)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委员会按照普及信息通信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科普与教育工作,促进信息通信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提高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三条:主要任务
1、制订科普与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
2、组织会员和社会公众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与教育活动;
3、组织科普刊物、读物和教材的编辑出版工作;
4、支持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通信学会的科普与教育工作;
5、推动科技成果转换,搭建校企交流、技术交流的平台;
6、开展通信人才需求、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工程师培训等方面的教学交流与课题研究;
7、总结交流科普与教育工作经验,评选优秀科普作品和信息通信类教材,表彰科普与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8、建立国际间的科普与教育工作联系;
9、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展科普与教育工作的咨询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业评估认证工作。
10、承办理事会交给的工作。
第四条:活动的主要方式
1、充分发挥会员、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取得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组织报告会、科普讲座、短期学习班、进修班、技术交流、展览、青少年夏(冬)令营等科普与教育活动;
2、与新闻出版单位配合,团结和组织从事科普作品创作和翻译的作者、译者编辑出版科普书刊读物;
3、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单位合作,开办科普栏目 、录制影视节目、举办知识竞赛,有针对性地向信息通信工作者、各级领导干部与公务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普及和更新信息通信科学技术知识;
4、组织相关院校的教师针对信息通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和交流,开展教材出版工作;
5、与政府、电信运营、设备制造、科研机构等部门配合进行信息通信类专业建设和评估认证的研究。
第五条:委员会由三十人左右组成。每届委员会保留上届委员三分之二,增补三分之一,均由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学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一般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挂靠单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挂靠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学术秘书一至二人,会同学会秘书处普及与教育工作部,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对于开展科普与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委员应给予表彰。
第九条:委员应主动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积极参加各项科普与教育活动,并按照分工与有关专业委员会、地方通信学会以及其他组织取得联系。组织力量,完成相应的科普与教育任务,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并随时提出建议。
第十条:本条例经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