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5日中国通信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繁荣青年通信科技工作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健康成长,规范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通信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中国通信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是负责组织青年通信科技工作者进行学术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受学会理事会领导,并接受学术工作委员会指导。
第二条:青年工作委员会经中国科协批准,在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青年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条:青年工作委员会必须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在人、财、物方面接受挂靠单位领导和支持。
第四条:青年工作委员会应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间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为促进我国通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通信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青年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1、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国内外通信学术交流活动;
2、推动通信领域科技创新,协助科技成果转化;
3、发现、培养和推荐通信领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4、承办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青年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年龄控制在离任时不超过45岁,委员人数不超过40人。换届时,由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下届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委员所在单位认可,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青年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负责领导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青年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设学术秘书一至二名(专职、兼职均可),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青年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和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青年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初将当年活动计划报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部,由学术工作部汇总,经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和综合协调。每次活动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会学术部,年末提交年度活动总结。
第十一条:本条例经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