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学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部分修订,2008年12月17日通过)
为进一步繁荣通信科技活动,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通信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通信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按专业划分的学会会员学术组织,是学会开展学术、技术活动的基础。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中国科协批准,在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有确定的挂靠单位,在人、财、物方面接受挂靠单位领导和支持。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为促进我国通信和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1、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对本专业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新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提出报告或建议;
3、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交流,推荐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组织本专业的科学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5、发现、培养和推荐本专业优秀科技人才;
6、承办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任期四年,委员人数一般为三十人左右。换届时,由上届正、副主任提名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新当选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经委员所在单位认可,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要充分考虑行业、地域的广泛性,45岁以下委员名额一般不少于20%。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负责领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设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至少含一名45岁以下的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设学术秘书一至二名(专职、兼职均可),在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学会推荐团体会员,经学会批准后可作为学会团体会员,主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发展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学会按《中国通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并开具民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其中的70%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以会员为本,竭诚为会员服务,按照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于每年初将当年活动计划报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学会学术部)审批和综合协调。每次活动后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学会学术部,年末提交年度活动总结。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出版本专业的内部学术文集、资料、简报等印刷品,所需经费自筹,并收取成本费;经学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公开性刊物。
第十四条: 未经中国通信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主办营利性会展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四年二月发布的《中国通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